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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發表於 2010-2-8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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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於11日前,以正式函文將相關意見提送予教育部。
一、教育部95年5月8日公告大陸學歷認可名冊「自始不予適用」,即為違法行為。
按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規定略以:「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法規命令無效。」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規定:「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失效。」惟本案關鍵在於「認可名冊」係為何種法規命令屬性?係對外公布適用或內部裁量基準?教育部尚未釐清,且對於法規命令(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之廢止程序及失效日期亦未交待。
更令人不解之處,乃教育部95年5月4日有關大陸學歷採認第1次判決敗訴後,即於95年5月8日公告該名冊「自始不予適用」,教育部對外公告該名冊自始不予適用之法律依據為何?還是依據95年5月4日判決書意旨所為行政程序?又「自始不予適用」之用語係為何種法律用語?自始之時點為何?不予適用之對象、範圍為何?那86年10月24日公告之認可名冊之效力又為何?「自始不予適用」之意乃認可名冊「無效」、抑「業經撤銷廢止」或是「停止適用」?均求提及,教育部亦交待不清,顯見「自始不予適用」之公告本身即為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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