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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台生沒有偷跑(已投稿)

台生沒有偷跑 為何不溯既往?

陳正騰 台生會副會長

昨日媒體報導,教育部表示,「大陸學歷採認辦法」將不溯既往,之前偷跑的台生,未必能獲得採認;隨後,國民黨立委鄭金玲也表示,「這樣對於守規定沒有偷跑的人才比較公平..」云云。

身為一個小台生,我想請問這些長官們,要說台生「不守法」、「偷跑」,能不能拿出證據來?台生究竟是違背了什麼法律?如果拿不出證據,那麼對於合法前往大陸求學的台生,請還我們一個公道。

首先,1992年公布施行的<兩岸關係條例>第22條:「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這是採認大陸學歷最明確的法源依據。教育部18年來的行政怠惰,怎麼可以反過來怪台生?

其次,從沒有任何法令禁止台生前往大陸求學,怎能說台生不守法?自1987年兩岸開放交流以來,台生都是光明正大前往大陸求學,何來偷跑?

最後,「外國學歷採認辦法」公布之前,到外國讀書的台生,是通通溯及既往的。現在為何獨獨歧視大陸台生?

偷跑一詞,乃反中份子塑造的謊言、對台生的污名化,今日的馬政府官員,為了拉攏淺綠選票,居然將謊言當真理,扁規馬隨地跟著欺負弱勢台生,怎不令人感慨?
台生會,就是台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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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馬政府官員,為了拉攏淺綠選票,居然將謊言當真理,扁規馬隨地跟著欺負弱勢台生.."

其實馬政府之後會搞的兩頭不是人,既沒拉到淺綠選票、中間選票,也沒得到過去支持的藍色選民,政策搖擺不清,曖昧模糊,讓人民看了都搖頭,唉....
歸於極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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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生到大陸讀書,沒有那一條法律不准去大陸讀書,怎有偷跑?希望馬總統能聽見台生的聲音。
“北京中醫藥大學”
綠雲【階前蒼木起,昂然高樹秋,綠雲重情義,悄立待歸舟】出處:清朝康熙皇朝第一才子納蘭性德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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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
教育部於99年2月4日預告修正「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其作業係按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其公告亦教示略為:「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高教司第二科。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4樓。
(三)  電話:(02)77366752。
(四)  傳真:(02)23976800。
(五)  電子信箱:rhythm@mail.moe.gov.tw

公告亦詳述當時背景如下,
依81年9月18日公布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與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在大陸地區接受之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經過5年之研議,教育部於86年10月22日公布「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並依該辦法第17條之授權規定,於86年10月24日以(八十六)台高(二)字第86126218號函,
公告73所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

惟採認辦法及認可名冊公布後,隨即引發國內各大專院校關注及社會輿論爭論不休,
經行政院86年11月13日第2553次院會提示: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不僅是教育層面問題,而是應從整體大陸地區政策來看,
希教育部審慎研議後續作業要點,送請陸委會委員會議充分討論獲致結論後再提報院會。」
此後凡民眾來函詢問有關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採認事宜或申請辦理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檢覈作業,
教育部均以正式公文函復我國現階段仍未開放採認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之政策立場。
教育部於86年間發布之「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及公告之73所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學校名冊,
前者目前仍為辦理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學歷檢覈及採認之依據,
後者在不開放檢覈及採認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之前提下,自始即未予適用,
教育部並於95年5月8日以台高(二)字第0950067866號公告陳明前揭意旨。

-------------------以上存有若干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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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於11日前,以正式函文將相關意見提送予教育部。

一、教育部95年5月8日公告大陸學歷認可名冊「自始不予適用」,即為違法行為。
按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規定略以:「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法規命令無效。」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規定:「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失效。」惟本案關鍵在於「認可名冊」係為何種法規命令屬性?係對外公布適用或內部裁量基準?教育部尚未釐清,且對於法規命令(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之廢止程序及失效日期亦未交待。
更令人不解之處,乃教育部95年5月4日有關大陸學歷採認第1次判決敗訴後,即於95年5月8日公告該名冊「自始不予適用」,教育部對外公告該名冊自始不予適用之法律依據為何?還是依據95年5月4日判決書意旨所為行政程序?又「自始不予適用」之用語係為何種法律用語?自始之時點為何?不予適用之對象、範圍為何?那86年10月24日公告之認可名冊之效力又為何?「自始不予適用」之意乃認可名冊「無效」、抑「業經撤銷廢止」或是「停止適用」?均求提及,教育部亦交待不清,顯見「自始不予適用」之公告本身即為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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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部草擬大陸學歷採認擬不溯既往之法案,明顯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81年7月31日第22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與經許可在台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行政院於86年10月14日修正核定「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教育部據以86年10月22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其中第17條規定:「本辦法所規定之各項學歷甄試,其辦理方式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與機構之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均定有明文,教育部復於同年月24日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73所學校名冊。又審視教育部86年10月24日公告之認可名冊,並未牴觸上級機關行政院之院會決議及院長指示,惟教育部基於何種法律基礎,豈能於95年5月8日又公告該名冊「自始不予適用」,業已明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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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雲【階前蒼木起,昂然高樹秋,綠雲重情義,悄立待歸舟】出處:清朝康熙皇朝第一才子納蘭性德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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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大,小的已經將上述兩點意旨再整理一番,電子郵寄至教育部,希望各位大大能大致「複製」、「貼上」,再署名後,mail至「rhythm@mail.moe.gov.tw」,多多寄送,或許有寄有保佑,有盡點力有保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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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chj1210大,台生會會以正式公文發函給教育部。
台生會,就是台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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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個頭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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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請 書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受文者:教育部
主旨:貴部99年2月4日預告修正「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其中對於大陸學歷採認將不溯既往恐已涉嫌違法,惠請依法行政,以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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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 貴部溯及既往採認81年後之台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學歷本有法源依據;且已獲大陸學歷者有請求 貴部依上開法令採認之公法上權利,貴部即有作成予以採認之行政處分之義務。又採認學歷攸關受教育權及人性尊嚴之保障,敬請 貴部依法行政,並請賜覆,以保障人民權益,實感德便。

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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